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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不择手段地讨债并不可取。南京毛某做生意失败,但他却找到了女子刘某,称刘某的丈夫拖欠他十几万元钱款,在去年八月,毛某多次追到刘某家中,在门口转悠,还时不时发送短信,威胁、恐吓刘某和她的家人。
刘某不堪其扰,也曾报警求助,为了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刘某也向法院提交了人格权禁令申请。法院根据申请进行充分调查,最终毛某承认自己的行为存在不妥,根据毛某的说法,因为自己没有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才选择了这样不妥的方式让对方主动还钱。
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少家庭法官刘桂占表示,《民法典》997条规定,人格权侵害禁令要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是权利人的人格权正在或即将受到他人侵害,第二个时间上必须有紧迫性,第三个是如果不采取相应的措施,可能要承担难以挽回的结果。
综合本案的情况,法院认为刘某及家人正面临被恐吓、威胁、辱骂的现实危险,因此向毛某发出了人格权禁令,禁止他继续作出威胁、恐吓、辱骂等行为。在禁令发出后,毛某也认识到了错误,并表示不会再采取这样的方式讨债,会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人格权禁令是《民法典》新创设的一个制度,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虽然不需要经过一审、二审等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但在申请上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且不能过度使用。
在网络发达的时代,人格权禁令发挥着重要作用。“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在网暴事件中,谣言一旦传开,受害人很容易深陷网络暴力。
此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刚开出了全省首例人格权禁令的罚单。案件中,苏某因不堪李某泼油漆、张贴“讨债”字条等侮辱行为,向法院提起侵犯名誉权之诉,同时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审查相关证据后,依法作出了人格权禁令。
然而李某却将禁令视为一纸空文,继续在网上发布视频侮辱诽谤苏某,并且配文“欠钱不还”等文字,经过大量转发,造成苏某社会评价降低。法院认为,解决债务纠纷应通过合法且理性的途径解决,不应诉诸网络暴力,李某的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主观恶性较大,依法对李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刘桂占法官表示,人格权禁令一旦发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主动履行,如果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申请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履行,同时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参考《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视情况轻重,进行罚款、拘留,如果构成刑事(案件),则要追究刑事责任。近期,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也明确了在网暴案件中可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肆意抹黑他人很可能“反噬”自己!(南京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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