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在《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向被告支付的房款497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利息损失。
(资料图)
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共同订立《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S号房屋,价款为16566105元,付款方式为其他方式。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另行签署《付款承诺书》,就付款方式作出明确约定,约定原告应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支付房款497万元,尾款应于2020年6月5日付清,可享受优惠价格为15972139元。根据被告销售人员的安排,原告向案外人Y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支付40万元,作为享受优惠价格的条件。
2020年5月6日,原告即向被告支付房款497万元,被告为原告开具了房款收据。同日,原告向Y公司支付40万元,Y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付款后原告发现购买的房屋被告已另行出售给案外人,并已办理联机备案,原告实际已不能办理联机备案,亦无法取得房屋,被告及其销售采用诈骗方式骗取原告购房款。
后原告与被告及Y公司协商,同意解除之前订立的购房合同,Y公司已经向原告退还40万元,被告亦同意退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497万元,并于2020年11月17日签订《退款协议》,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双方应该继续履行预售合同,现无法核实是否签署退房协议。
法院查明
原告提交《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5)照片,载明出卖人为被告,总价款为16566105元,该合同中关于买受人、房屋坐落、付款方式及交付等均为空白。原告称其手中并无该合同原件,当时被告说拿去盖章,之后也一直未给原告。被告称未与原告签署过该份合同。关于购房情况,被告表示不清楚。
原告提交《付款承诺书》照片,内容为原告于2020年5月6日认购了S号房屋,并交纳了497万元,房屋成交总价为16566105元,在2020年6月5日前付清尾款,享受总价为15972139元,否则折扣无效。原告亦表示该证据被被告收走。被告称对该证据无法核实。
2020年5月6日,原告向被告账户转账497万元,备注用途为“房款”。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原告房款497万元。当日,原告还向Y公司转账40万元,备注用途为“S号楼房款”。被告称Y公司为其销售代理公司。
2020年11月1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署《退款协议》,其中约定:2020年5月6日,甲乙双方共同订立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向甲方出售S号房屋,合同约定价格为16566105元,付款方式为其他方式。订立《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当日,甲方另行签署《付款承诺书》,对《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付款方式作出明确约定,约定甲方应于签订合同当日向乙方支付房款497万元,尾款应于2020年6月5日付清,可享受优惠价格为15972139元,根据乙方销售人员的安排,甲方向Y公司支付40万元,作为享受优惠价格的条件。
2020年5月6日,甲方即向乙方支付房款497万元,乙方向甲方开具了房款收据,同日,甲方向Y公司支付40万元,Y公司向甲方出具了收据。甲方与乙方及Y公司协商,各方均同意解除就购房事宜订立的全部协议,Y公司已经向甲方退还甲方支付的40万元(甲方已经将收据原件退还Y公司),乙方同意于2020年11月19日退还甲方支付的购房款497万元。原告在落款甲方处签名捺印,乙方法定代表人处签有秦某姓名。被告对该协议予以认可。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询问,双方均表示购房协议无法履行,均表示同意解除购房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杜某雪房款四百九十七万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杜某雪利息损失;
法院查明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原、被告曾就原告购买被告S号房屋达成购房协议,且原告已向被告支付购房款497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解除购房合同签署《退款协议》,该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守履行。
根据该《退款协议》,被告应于2020年11月19日退还原告购房款497万元,现该期限已经届满,被告未返还该款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房款497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逾期返还房款,依据合同约定其应当赔偿原告逾期返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就具体的利率标准,法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持。
Copyright @ 2015-2022 中国IT时代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 沪ICP备2022005074号-4 联系邮箱:58 55 97 3@qq.com